湖南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辦法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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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程序,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新建和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見附2-1。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選址意見書和有關材料,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湖南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見附2-2;

(二)符合條件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土地上,按照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圖,分期進行建設的新建項目和改、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向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規劃條件不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申請人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有關材料,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湖南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用地的位置、范圍、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等,并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規劃用地圖件等材料。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依據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確定,并具有下列內容:

(一)用地位置、用地面積、界限

(二)用地性質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土地開發強度指標;

(三)周邊建設和環境保護、安全設施要求

(四)配套設施要求及其具體建設時序;

(五)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

(六)該地塊的城市設計相關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如涉及到調整變更的應依法先行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進行修改,再依據修改后的規劃調整確定。

對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除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提高容積率、降低綠地率、減少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七條 調整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申請人應當按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同意。

第八條 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雙方持出讓、轉讓合同到原審批機關重新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二年,到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條 需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經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后,按原程序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應取得而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以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結合“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合并內部審批環節、實行部門并聯審查并對審批條件、流程、時限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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