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的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1-09-23

廣東公路安評:《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的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背景? ?依據??

  2011年3月7日,國務院第593號令頒布了《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申請實施涉路施工活動時,應當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要求建設單位依法開展涉路施工活動安全性評價,查找分析涉路施工存在的風險和隱患,為路政許可審批提供技術支撐和保障。2011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政策法規司在解讀《條例》時,也提出交通運輸部將出臺《涉路施工行政許可安全評價辦法》,作為《條例》的配套制度細化有關內容,進一步加強涉路施工活動的管理。

  隨后,《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的意見》(國辦發〔2014〕55號)對公路工程的交(竣)工安全性評價和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安全性評價也作了強制性要求。

  2014年12月5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十二五”全國干線公路養護管理檢查方案》,該檢查方案《“十二五”全國干線公路養護管理檢查管理規范化檢查評分標準(分普通干線公路和高速公路)》中,在路政管理的檢查項目板塊明確規定,將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否建立“重大涉路工程許可進行安全技術評價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檢查指標。

  2016年4月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行標《公路項目安全性評價規范》(JTG B05-2015),進一步規范了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階段、運營階段的安全性評價。2018年、2019年,交通運輸部先后下發《涉路施工行政許可服務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交公便字〔2018〕202號)和《涉路工程安全評價規范(征求意見稿)》(交路安全函〔2019〕103號)等兩個征求意見稿,旨在順應新的交通安全發展形勢,將安全性評價廣泛應用于涉路工程項目的各個環節,以形成交通安全的長效機制。

  為深入貫徹上述部署要求,規范路政許可審批行為,結合國家最新相繼出臺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近年來路政許可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廳在原有相關安全技術評價及管理制度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路路政許可涉路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行為,規范評價單位評價能力管理,細化各類涉路施工項目的評價要點,確保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質量,保證建設單位能夠自主自愿在中介服務超市上選取第三方評價機構,破除行業壁壘,充分發揮《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在路政許可決策過程中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

  三、主要內容及起草原則??

  《辦法》主要規定了適用范圍、相關術語涵義、事項范圍、評價原則、單位資質、中介超市、限制條件、執業操作要求、實地踏勘要求、評價報告格式、評價主要要點、審查原則及要求、專家評審、相關法律責任、解釋主體、適用效力等。制定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的規定,緊貼當前路政管理工作實際,總結長期以來的實踐經驗,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等原則。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全文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至第二條是? ?對立法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的規定。 《辦法》主要是為了在全省范圍內進一步規范涉路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行為,讓《報告》切實能夠起到技術支撐和保障作用。 適用范圍限定為僅對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許可而開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及管理工作,對于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的相關評價則適用其他規定。

  (二)第三條是術語涵義的規定,明確了涉路施工活動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涵義,此次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給評價單位及從業人員清晰的工作思路,提升《報告》的質量和水平。

  (三)第四條? ?依法規定了納入評價的事項范圍,根據公路行業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梳理了涉路施工活動的事項和范圍。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和《廣東省公路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全面梳理了開展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的事項范圍。

  (四)第五條至第六條規定了評價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和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資質范圍。《條例》實施以來,交通運輸部就安全評價的機構、資質、業務范圍,以及評價項目管理發布了諸多規定,2016年4月1日發布實施行標《公路項目安全性評價規范》(JTG B05-2015),該規范編制組釋義說明了公路安全評價單位的資質主要是指具有工程設計資質(設計綜合或者公路行業)或者工程咨詢資質(公路專業)。交通運輸部下發《涉路施工行政許可服務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交公便字〔2018〕202號),擬明確《報告》的編寫單位應當具備所涉及公路等級相符合的公路工程設計資質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資質范圍。

  (五)第七條至第九條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納入中介超市以及自主競爭、根治“紅頂”中介、評價單位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要求進行了規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8〕53號)的規定,第三方評價機構自行入住中介超市并自由從事評價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任何方式的阻撓和干涉,更不得通過其他任何的更為隱蔽的方式干涉市場競爭。為了根除“紅頂”中介,以及我省部分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通過內部發文、會議紀要設定限制自由競爭的條件干涉第三方服務,因此第九條規定了三種情形為不得參與相關服務事項。

  (六)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旨在規范要求第三方評價機構的項目管理和現場踏勘。涉路施工活動相對復雜,不同于一般事項的許可,需要技術人員認真負責,強化項目管理,更重要的是需要現場踏勘,摸清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切實查找到存在的各類風險,從而確保涉路施工活動和既有公路運營的安全。

  (七)第十三條至十四條規定了《報告》的形式要求和實質要求,包括《報告》的內容要求、格式要求、評價要點。內容主要有:1.封面標題為《xxx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2.第三方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及評價人員信息;3.涉路基本概況;4.開展評價依據;5.法律、法規、規章符合性審查和標準、規范技術性審查;6.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分析;7.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查找分析;8.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9.明確的評價結論。另外,根據《涉路工程安全評價規范(征求意見稿)》(交路安全函〔2019〕103號)的規定,在總結原相關制度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再次細化規定了各類涉路施工活動的主要評價要點,對《報告》的評價技術參數指標進行了量化。??

  (八)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報告》應當具有明確的結論、審批人員的審查要求、重大復雜的涉路施工開展專家評審的特殊處理等要求。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第三方評價機構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情況,報告中出現不明確的結論意見,誤導審批人員作出決定,情節十分惡劣。為杜絕此類情況發生,第十五條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了承辦人員在實質審查環節發現問題的處理措施,以提升許可的質量和安全;第十七條按照法規規定,明確了開會的特殊情形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的法律作用。

  (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責任承擔、信用評價監督機制、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處分情形。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法對其評價過程及其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許可機關應當建立信譽檔案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強化管理,提升服務。

  (十)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具體規定了新舊政策銜接、解釋主體、實施時間。為了做好新舊辦法的銜接,更好的發揮新辦法的作用,明確了凡以前規定與新辦法不一致的,以新辦法為準。按照“誰制定、誰解釋”的原則,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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