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航評十年,華咨專注,華咨航評工程師在推進橋梁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過程中,積極加強創新思考,為提升航評服務水平,鞏固航評市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航評范圍覆蓋湖南、河南等省份,并積極拓展廣東、海南、江西等省份,為加強航道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 ? ? 華咨航評工程師認為,最初的橋梁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名稱是橋梁通航安全影響論證,是按照2011年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5號)進一步明確“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立項的對通航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項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論證審查意見作為工程立項審批的條件”。2012年10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發布《橋梁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報告編制規定》(JTS110—9—2012)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42號)按照該編制規定來確定報告的章節。簡而言之交通部5號令是管理規定,42號編制規定就是具體的操作手冊。2016年9月交通部公布69號令,交通部決定對5號令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即刪除了關于5號令作為通航安全影響論證相關依據的說法,從此交通部令2011年第5號不能作為通航影響論證的依據。因為更為權威的航道法即將誕生,航道界有了屬于自己的法律依據。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十二次會議于2014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七號)(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07月02日修訂),中第二十八條:“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橋梁跨越航道的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最權威最有效的依據就是《航道法》,橋梁跨越航道通航安全影響論證正式改為橋梁跨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航道法中所稱的內河航道是指“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這里的“江河、湖泊”包括了人工運河(如京杭運河)、水庫(如三峽庫區)和渠道。航道法中關于航道的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運河內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的規定相比,進行了完善。把可以通航“水域”改為“通道”,這是考慮到航道不僅有寬度、深度和彎曲半徑要求,還有凈空高度和航道水下建筑物預留埋設深度要求,具有通道的屬性。通道的說中刪除了“排筏”。從上世紀70年代以來,特別是國家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以后,以水上排筏等運輸方式已基本消失。《航道法》已經實施,但沒有明確通道具體的范圍,通道具體的寬度如何計算,如何在航道水面上來劃分通道等等,這些并沒有給予具體的操作或計算方式。這在實際的評價報告編寫中存在一定的困難,目前規范還沒有同步更新。國標《內河通航標準(GB50139-2014)》仍沿用了通航水域的概念,現行上海市地方標準《內河航道工程設計規范》(DG/TJ08-2116-2012)里面的通航水域仍指船舶及排筏可以通達的水面范圍,與航道法用詞方面還是有些不匹配。現在我們實際進行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時通常還是以航道規劃面寬為通航水域,因為排筏體積比較小,活動范圍廣,確實能在航道泥面較高的近岸處活動,人為管理時并不能完全限制排筏的活動范圍,因此現階段我們編寫評價報告時的通航水域一般情況下還是指航道規劃面寬。
? ? ? 華咨航評工程師認為,基于航道管理的越來越規范,加強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編制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航評公司航道法使用通道的說法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通航水域的范圍,但是現行的規范并沒有同步修改通航水域的概念,規范上通航水域的實際運用和航道法對該名詞的解釋還有一定的區別,規范上的通航水域感覺范圍更為廣闊一些,因此規范上通航水域的定義對一部分橋梁的建設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建議《航道法》實施后,后續規范的更新相應跟上,對航道法里面一些名詞有更確切和可操作性的定義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