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服務指南

2023-11-12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又稱通航論證、航評、通航評價、通航評估)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又稱通航論證、航評、通航評價、通航評估)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前,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論證評價工程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并提出減小或者消除影響的對策措施,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一、設定依據

1.《航道法》第二十八條“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

2.《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前,建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論證評價工程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并提出減小或者消除影響的對策措施,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二、申請主體

項目建設單位。

三、辦理條件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工程外,下列與航道有關的工程,應當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渡槽、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

(三)航道保護范圍內的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碼頭、取(排)水口、棧橋、護岸、船臺、滑道、船塢、圈圍工程等。

四、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3.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4.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等材料。

五、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2.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依法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六、受理部門

有審核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第一條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編制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航評報告)。

第二條 航評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規模、建設單位等;

(二)建設項目所在河段、湖區、海域的通航環境,包括自然條件、水上水下有關設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狀況等;

(三)建設項目的選址評價;

(四)建設項目與通航有關的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的分析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航道條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運發展的影響分析;

(六)減小或者消除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的措施;

(七)航道條件與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八)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情況及處理情況。

第三條 航評報告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經驗、技術條件和能力,信譽良好的機構編制。審核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設單位委托特定機構編制航評報告。

第四條 編制航評報告,應當開展現場踏勘、調研,做到搜集資料齊全、論證充分、評價全面、結論明確、客觀公正,并如實反映各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及處理情況。

建設單位和航評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以及航評報告的內容與結論負責。

第五條 在航評報告編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就通航影響征求港航企業等利害相關方的意見。

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征求上下游受影響省份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長江水系四級及以上航道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的意見;在珠江水系四級及以上航道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和橋梁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征求珠江航務管理局的意見。

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征求意見的建設單位回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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