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評估怎么評估損失和傷殘?
2022-12-19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很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車輛損壞等財產損失。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在進行賠償時,應首先確定財產損失的數額。那么應該如何評估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傷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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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主張賠償權利時,如果受害方與滋事方對貨物受損價值或人身傷殘程度有異議,需要對受損貨物或人身傷害進行相關鑒定,以確定實際價值或人身傷殘等級。

交通事故評估-損失評估:

1.需要對事故車輛等材料進行鑒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在事發72小時內按照規定事項填寫委托書,由辦案人員親自送至鑒定大廳技術部門進行登記。對于需要對車輛、物品、人員進行司法鑒定的事故,必須有辦案人員和雙方當事人同時在場,并簽字后方能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

2.拒絕到場時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將寫出情況說明,報大隊領導和事故分管科長簽字。如果車輛只做痕跡檢驗和安檢,直接到事故鑒定中心交費,當天找值班工程師驗車。

車輛仍需定損的,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后72小時內出具鑒定結論和報告,當事人到事故鑒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鑒定大廳技術部門民警處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肇事逃逸案件需要鑒定的,由大隊領導審批后辦理費用。

3.要領取鑒定報告,辦案人員必須親自到技術部門領取,不得擬派或委托他人。如遇節假日,評估時限將順延,對于需要重新檢驗的事故,當事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委托書,由辦案民警簽字,報事故科領導批準后實施。

交通事故評估-傷殘評估: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處理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傷殘評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殘疾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在收到傷殘鑒定書后對鑒定結果不服的,必須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重新鑒定。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評估。15日內未提出復評申請的,復評生效。如果隨后申請重新評估,該申請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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