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實施!山東淄博市發布《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
2021-02-26

? ? ? 專業第三方交通影響評價(交評)報告編制單位華咨交評工程師獲悉,近日,山東淄博發布《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并明確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為積極打造山東省專業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華咨交評工程師團隊近日赴淄博市考察調研,并就服務淄博交評進行充分考察調研。華咨交評有超10年的交通影響評價(交評)技術服務經驗,交付了包括城市綜合體、學校、體育館等在內的大量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成果,是保利、娃哈哈、碧桂園等知名地產公司交通影響評價戰略合作伙伴,本次開展淄博調研,也是蓄積了能量,將為打造淄博市交通影響評價第三方專業技術服務單位,暢行淄博積極貢獻華咨交評的力量。《淄博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實施辦法》附后

交通影響評價-山東淄博單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規劃建設與交通協調發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與空間資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是指以減小建設項目對周邊交通運行的不利影響,保證路網服務水平維持在合理區間,保障建設項目內外交通系統的正常運行與銜接,緩解建設項目產生的交通量對周邊道路造成的壓力為目標,以建設工程出入口及間距、總平面布置、內外交通組織、靜態交通組織等為影響因子,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對交通運行的影響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并提出相應改善措施而開展的綜合性評價活動。

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和管理,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推進交通影響評價基礎信息共享。

財政、發改、住建、交通運輸、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市級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立項的建設項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其他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由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每年向市政府報告本辦法執行情況。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運輸、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提供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所需數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章?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編制、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開展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地塊調整,對用地性質或容積率調整較大的,應加強交通需求分析,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新編或修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城市局部交通或區域交通有較大影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進行交通影響分析。交通影響分析的結論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需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規模達到報建階段啟動閾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客貨運場站、交通樞紐、大型公共停車場等重要的交通類項目;

(三)單獨報建的學校、醫院、綜合性商業項目;

(四)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在選址階段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選址階段已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在評價年限內報建的,報建階段無需再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一)計容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商業、服務、辦公類項目;

(二)張店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范圍內計容建設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住宅類項目;其他區縣范圍內計容建筑面積超過8萬平方米的住宅類項目;

(三)需新增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大于200個的影劇院、文化場館、會展場館、體育場館、園林與廣場等場館和園林類建設項目,以及新增配建機動車停車泊位大于200個的社區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療養院等醫療類建設項目;

(四)單獨報建的高等院校、中專、成教學校、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學校類建設項目;

(五)客運場站、貨運場站、停車設施等交通生成量較大的交通類建設項目;

(六)需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100米范圍內或者城市快速路兩側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建設項目;

(七)其他對交通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發規劃條件時應注明該項目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

編制單位應當具有與交通專業相關的城鄉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咨詢等相應的資質。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當以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交通規劃、交通專項規劃以及現場調查數據等作為編制依據。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要求,突出項目和區域交通的特殊性,并應當進行類比案例的交通調查分析。

第三章?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評審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機構必須具備城鄉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咨詢等相應的資質,必要時針對重大項目可組織專家評審。

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機構不得從事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

評審機構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對評審機構的評審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按照下列流程進行評審:

(一)建設單位完成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評審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建設單位評審申請后,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評審;

(三)評審機構應當在收到評審委托和評審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評審,評審結束后評審機構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向建設單位出具交通影響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評審機構應當根據相關的規范和標準,針對項目和區域交通的特殊性等進行評審,出具的評審意見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的依據。

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時,應同時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評審意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評價意見。

建設單位對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重新評審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評審意見存在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評審依據明顯不足等情形的,應另行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或專家重新組織評審。復審結果作為最終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和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并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未經評審或評審未通過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的要求開展項目建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組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與,負責核查建設項目按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的實施情況,未按相關要求實施的,不予通過竣工驗收。項目范圍外需要統一組織實施的交通改善措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集整理,作為地區交通改善措施、交通規劃編制實施的依據。

第四章? 從業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開展信用評價,并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編制單位對其編制的交通影響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審機構及專家在評審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導致交通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按照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財政保障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交通影響分析、評審、復審和邀請專家等有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的建設項目,報審建筑單體方案時不再開展交通影響評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有效期屆滿或執行期間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發生變化,由市公安局及時組織評估修訂。

山東淄博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華咨交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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