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促進開發區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積極穩妥地開展我省開發區調區擴區和退出工作,建立開發區動態管理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 ? ?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總體要求和“科學規劃、注重實效、有序推進”的原則,在深入調查、充分論證、嚴格評審的基礎上,實施開發區調區擴區和退出審查工作,促進開發區科學發展。
二、調區擴區和退出對象
? ? ? 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批準籌建的有明確地域界限和建設主體的各類開發區(以下統稱“開發區”),包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以及省級工業集中區。
三、調區的條件和要求
? ? ? (一)原開發區區塊布局零亂,不符合總體要求的,可依據相關規劃,對界址點、四至范圍予以調整。
? ? ? (二)開發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有重大調整,原有開發區范圍已不再適宜作為開發區發展,或者原選址不夠科學,不利于招商引資,多年建設進展緩慢,無法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進行區位調整。
? ? ? (三)區位相連、規模較小的開發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優化整合發展。
? ? ? (四)調區原則上不擴大原有開發區面積,分為部分調區和整體調區。
? ? ? (五)調區應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從嚴控制核減、置換、調整原開發區范圍內已建成的非工業用地。調整后開發區工業用地比例應不低于調區前的工業用地比例,用地布局要落實到具體圖斑,四至范圍要用界址點坐標標示。
? ? ? (六)擬調入區塊應與開發區原核準規劃區域相連或鄰近,優先考慮依法依規劃定的發展方向區范圍。調區后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區塊,且在同一行政區劃范圍內。擬調入區塊應優先規劃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少占耕地、不占基本農田。
四、擴區的條件和要求
? ? ? (一)開發區擴區基數以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面積和四至范圍為準。規劃期限以5年為跨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限保持一致,分為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
? ? ? (二)擬擴區的開發區主要經濟指標在申報前兩年保持持續增長,并且在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中排名相對靠前,產業集聚、特色鮮明,園區規模工業增加值占當地規模工業增加值比重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導產業占開發區工業增加值的50%以上,形成有較強競爭力的特色產業集群。
? ? ? (三)擬擴區的開發區招商引資在申報前兩年保持增長,在全省開放型經濟考核排名相對靠前,并有一批在談的引進項目,擴區有利于在談項目的落地。
? ? ? (四)擬擴區的開發區基本完成國務院、省政府核準面積開發建設,土地開發率達到70%以上,閑置土地處置率達到100%。開發區土地利用評價達到國家依法、合理、集約用地標準,近3年無嚴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事件。用地集約度分值不低于80分,工業用地占已建成城鎮建設用地面積不低于60%,尚可供應建設用地年限低于3年。未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的開發區,不得申請擴區。
? ? ? (五)擬擴區塊應具備充分的發展空間和產業承載容量,已建成面積不得超過該區塊的20%,且基礎設施較為完備、有入駐項目儲備。要積極規劃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勵通過整合周邊的產業用地擴大開發面積。擴大區域主要用于產業發展的新項目落地,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用地不低于擴區規劃面積的60%,工業項目建筑系數不低于30%,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
? ? ? (六)擬擴區塊應與開發區原規劃區塊集中連片。受地形或其他條件的限制確實不能相連的,擴區后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區塊。
? ? ? (七)申請擴區的用地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有明確的產業發展方向和建設項目,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擴區后用地布局要落實到圖斑,四至范圍要用界址點坐標標示。開發區規劃建設必須納入當地城鄉規劃統一管理。
? ? ? (八)開發區擴區要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近3年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和環保違法違規事件的,未通過規劃環評審查的,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善的,不得申請擴區。
? ? ? (九)禁止開發區域嚴禁建設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建設開發區,現有開發區要嚴格控制開發面積。重點生態功能區嚴禁隨意擴大現有開發區范圍?,F有以工業為主的開發區應加快完成園區的循環化改造,鼓勵推進低消耗、可循環、少排放的生態型產業建設。
五、調區擴區申報審批程序
? ? ? (一)開發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向省發改委(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提出開展調區擴區前期工作的申請。省發改委研究回復意見。
? ? ? (二)省發改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后,開發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組織做好調區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
? ? ? (三)前期工作完成后,開發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開發區調區擴區的申請,附相關申報材料。
? ? ? (四)省發改委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部門對調區擴區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審。
? ? ? (五)省發改委根據評審意見,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等相關部門提出擴區或調整區位的審查意見。
? ? ? (六)部門審查通過后,省發改委組織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 ? ? (七)省發改委根據省級部門審查意見和公示情況,正式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 ? ? (八)國家級開發區調區擴區由省發改委商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在國務院批復前,可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將擬調擴區范圍交開發區代管,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六、調區擴區申報材料
? ? ? (一)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報的調區擴區請示。
? ? ? (二)經批復的開發區發展規劃或產業發展規劃。
? ? ? (三)調區擴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 ? (四)開發區所在市州規劃、國土、環保部門出具的開發區布局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節約集約用地及環境保護等審查意見、規劃符合性圖紙等(加蓋公章)。
? ? ? (五)開發區所隸屬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批復文件。
? ? ? (六)其他相關資料。
七、開發區退出機制
? ? ? (一)開發區原批準規劃范圍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開發,所在市縣范圍內又無地可調整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申請撤銷該開發區,并負責安排恢復土地原貌。
? ? ? (二)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缺乏環保等基本建設條件,長期招商引資困難,工業用地開發面積不足1平方公里或工業產值不足10億元的開發區,從2018年起給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結束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發改委報請省人民政府取消其開發區資格,并由機構編制部門對其機構編制進行相應調整。
? ? ? (三)對未按國家要求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實現達標排放的開發區,由省發改委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開發區資格,并由機構編制部門對其機構編制進行相應調整。
? ? ? (四)對綜合評價不合格的開發區,由省發改委進行通報,約談開發區主要負責人,督促整改。對年度綜合評價排名后3位的開發區,由省發改委報請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給予黃牌警告,給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滿后,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專門小組進行整改評估。整改效果明顯、符合條件的,省發改委報請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解除黃牌警告。整改效果不明顯,不符合條件的,省發改委報請省人民政府撤消其開發區資格,機構編制部門對其機構編制進行相應調整。
? ? ? (五)退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序列的開發區按省級開發區進行管理。
? ? ? (六)退出省級或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序列的開發區,3年之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和國家級開發區。
? ? ? (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實施整改或退出的開發區,省發改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監管和服務,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順利完成調整。
八、附則
? ? ?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